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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婚前医学查抄能发布日期:2025-10-06 12:12 浏览次数:



  问:有些报道,“因为婚检率下降导致重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”,“恢复强制性婚检”。能否“恢复强制性婚检”涉及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的婚前医学查抄能否具有强制性的问题。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:“经婚前医学查抄的,医疗保健机构该当出具婚前医学查抄证明。”“男女两边正在成婚登记时,”一种看法认为,对该法的男女两边正在成婚登记时该当持有婚前医学查抄证明,该当理解为成婚登记的形式要件,因而具有强制性;另一种看法认为,该法虽然男女两边正在成婚登记时该当持有婚前医学查抄证明,但并没有对未持有婚前医学查抄证明的不予登记,因此不具有强制性。

  以上两种看法,哪一种看法合适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立法本意,请予函示。法令、行规之间是彼此跟尾的。正在实行婚前医学查抄的地域,婚姻登记机关正在打点成婚登记时,该当施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的相关,并按照《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〉实施法子》第十六条的,“检验婚前医学查抄证明或者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十一条的医学判定证明”,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,对成婚登记当事人“扣问相关环境”,发觉有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所列景象的,该当暂缓登记!